对市场主体违规行为信息公示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QT01600

职权名称  对市场主体违规行为信息公示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需提交的材料 工商部门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填写《企业信息公示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检查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  无需实地核查的,可对市场主体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    法定期限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抽查业务系统。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向社会公示。 

承诺期限  20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职权运行流程 实地检查→反馈检查结果→录入抽查业务系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向社会公示。

责任事项 检查人员应填写《企业信息公示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检查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  责任事项依据  第二十条  工商部门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填写《企业信息公示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检查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  无需实地核查的,可对市场主体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营业执照、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章程、场所使用证明、银行资金往来凭证、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实施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市场主体违规行为信息公示 二、相关依据 根据《湖北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或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596、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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