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JC00100

职权名称 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通过)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通过)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通过)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通过)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检查对象 企业、农民专业合社、个体工商户

检查内容 市场主体按规定报送的年度报告等相关公示信息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持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3.处理责任: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法的,经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4.监管责任:强化直销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通过)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通过)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通过)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通过)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部门规章】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通过)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通过)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4270、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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