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风险】举报非法集资有奖!

【防范金融风险】举报非法集资有奖!请大家共同抵制非法集资!

恩施州非法集资有奖举报试行办法

(恩施州金融攻坚指发〔2018〕4号,2018年5月14日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6〕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处非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恩施州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  各县市、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均要公开设立涉嫌非法集资有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专用邮箱,负责受理非法集资线索举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如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合同、收据等);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为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或为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提供帮助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或其授意的他人举报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合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进行初步判定,认为应当移送行业主(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应24小时内移送,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24小时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报同级处非办。公安机关接到所移送举报材料后,应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情况说明。

第八条  全州建立100万元的恩施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基金。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查证属实,但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后,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的评定和奖励,原则上由各级处非办每半年组织一次,州直各举报受理部门、各县市处非办应在行政处理或者司法判决后将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等)和举报奖励标准建议报州处非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特别重要的线索可随时予以评定和奖励。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内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或者转入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的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十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骗取、冒领奖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各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请广大人民群众用微信扫描该二维码,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

(编辑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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