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需求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县(市)两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6]8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鉴于目前恩施州内还没有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方便申请人办理相关卫生行政许可。现面向全国发布此需求信息,欢迎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来建始按行业规范开展中介服务。

一、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2011年第80号令)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二、中介机构应具备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人员、设备具备相应的检测检验能力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愿意承担全县范围内公共场所等经营者的委托检测工作,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及时出具规范检测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相关要求

1、时间要求: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28日,

2、提交资料: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认定附表复印件(加盖本机构公章)。

3、请具备合法资质并有意来我县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见此需求信息后及时与建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监督与行政审批股联系。联系人:黄俊 联系电话:18695056511

4、公开征集活动结束后,建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响应机构推送至建始县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供申请人自主选择。

建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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