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年满60岁患病住院,独生子女可享10天带薪陪护假;廉租房、公租房分配,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
今天下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省于1998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6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1072万,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达到18.22%,高出全国老年人口比1.52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面临严峻挑战。
与1999年颁布实施的现行《实施办法》相比,修订草案新增了养老服务、宜居环境两大章节,补充调整了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章节,以全方位保障老年人权益。
年满60岁父母患病住院
独生子女可享10天带薪陪护假
目前,我省平均每个家庭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如何鼓励子女抽出更多的时间来陪老人?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力。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带父母家旅游或者照顾失能及住院老人提供休假便利。
楚天都市报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详见本报2016年12月8日报道)相比,此次修订草案特别增加了独生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其中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廉租房、公租房分配
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老年人或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予以考虑。
此外,应逐步将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将老年人重特大疾病、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全面建立和完善80周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发放标准,放开年龄范围。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
为65岁以上老年提供免费体检
养老服务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完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或社会组织根据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和健康服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无偿对城乡特困供养老人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在未满足上述人群需求的前提下,不得向社会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若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养老机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向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行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鼓励高校开放网络课程
供老年人免费学习
不仅要老有所养,还要老有所乐。修订草案明确,增加老年教育投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鼓励高等院校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老年体育纳入全民建设计划,增加对老年体育的投入,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体育专项,建设和改造城乡社区体育活动场所,满足老年人究竟体育健身需求。
新增“宜居环境”章节
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交付
修订草案特别新增了老年宜居环境章节,因为2030年左右我省将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属于老年人,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必然对城市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环境和住宅设计等硬件环境提出新要求、新挑战。
其中提出,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不低于原用地面积、适合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发展老年人紧急呼叫产品与服务。各级政府应当对开发老年公寓、老少同居的新社区,以及有适老功能的新型住宅给予政策扶持。
来源:楚天都市报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