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
检查内容 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需检查内容、标准和判定依据、被检查单位名单。
2.检查责任: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决定责任: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等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4.监管责任: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1—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检查。
二、相关依据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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