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职权编码 11422822732726616HQT00400

职权名称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使主体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许可范围及条件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需提交的材料:①《建筑施工单位噪声排放申报表》;②《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晚22点一次日晨06点)施工申请表》;③《行政许可申请书》;④《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夜间施工备案许可的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夜间施工备案许可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夜间施工备案许可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夜间施工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地夜间施工备案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承办机构 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223843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65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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