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活动备案

十、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QT00200

职权名称   拍卖活动备案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修订) 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拍后备案:(一)竞买人名单;(二)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     受理范围及条件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需提交的材料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法定期限  拍卖日前和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

承诺期限  无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部门负责拍卖活动备案二、相关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361、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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