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行政审批股)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1  适用范围:
 建始县 
2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3  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出具《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出具的必须夜间连续施工的证明、拟向周围居民公告式样、排污申报表 
4  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出具《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出具的必须夜间连续施工的证明、拟向周围居民公告式样、排污申报表 
5  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6  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核 - 批准 - 办结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8  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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