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小包装种子或委托代销种子的登记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465QR00300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农业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17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10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凭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明办理营业执照。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自治条例】
《恩施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524日修正,200282日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销售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必须凭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明办理营业执照。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销售其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需提供的材料 1、代销或经营不再分装小包装种子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看原件);
3、种子经营技术人员需参加农业行政主管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资格;
4、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免冠登记照2张。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登记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审查责任:审查登记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通过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制作《种子经营登记证》,不同意登记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登记确认的,通知申请人领取《种子经营登记证》。
5.监管责任:对申请者的种子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凭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明办理营业执照。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1-2.《恩施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销售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必须凭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明办理营业执照。
2.同1-2。
3.同1-1。
4.同1-1。
5.《恩施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的种子管理工作,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种子经营登记的审查确认,核发种子经营登记证。
二、相关依据
 《恩施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524日修正,200282日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销售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必须凭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明办理营业执照。

承办机构 建始县种子管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3252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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