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465QT01600
职权名称:种子质量委托检验
子项名称:无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行使主体:县农业局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受理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质量委托检验、仲裁检验。
二、受理条件: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及有关组织对农作物种子质量问题存疑。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种子生产或经营记录,种子购销凭证等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检验→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农作物种子检验申请;
2.检验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检验;
3.送达责任:按规定将种子检验结果送达申请人;
4.监管责任:种子管理机构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县级以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可以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并按照种子检验规程实施检验和核发种子质量合格证。申请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的,申请人按有关规定交纳检验费用。因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重新检验,上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及时检验,并将检验结果答复当事人。
2.同1。
3.同1。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四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种子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的种子质量委托检验、仲裁检验。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办机构:建始县种子管理局
咨询方式:0718-3223252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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