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定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类型
(一)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二)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三)适养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适宜养殖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肉羊≥100只(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五)畜禽养殖专业户: 500头﹥生猪≥50头(年出栏)、100头﹥奶牛≥5头(存栏)、50头﹥肉牛≥10(年出栏)、100只﹥山羊≥30只(年出栏)、5000只﹥蛋禽≥500只(年存栏)、10000只﹥肉禽≥2000只(年出栏)。
三、禁养区范围
(一)人口集中区域
县城建成区,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场所(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
(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1.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建始县自来水厂至闸木水取水口渠道两岸各延伸100米的区域范围,闸木水水库坝址到广润河二级电站两岸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城区备用水源地保护区:木桥河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2.业州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高峰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猫儿坪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内的区域及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3.长梁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三块碑取水口下游100米及上游两岸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钉耙沟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业州大坪村两岸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百股水取水口洞外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拦羊坝取水口洞外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长梁沟湾水库周围半径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长梁桂花五中水厂周围半径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4.茅田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黄连沟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茅田铁厂湾水源两岸山脊以内的区域范围。
5.龙坪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龙坪姚家河抽水站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内的区域范围;龙坪申酉坪马家沟抽水站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内的区域范围;龙坪山羊头水源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内的区域范围。
6.高坪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红珠河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吕家坪水源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高坪镇青林沟水库及响水寨电站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7.三里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三里水厂至东龙河取水口渠道两侧100米的区域范围;东龙河取水口至茅田乡李家湾两岸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三里老沟坝至红卫水库到红岩渡浪沟水库水渠两侧100米的区域范围及老沟坝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8.红岩寺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渡浪沟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蛇皮洞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内的区域范围;红岩二水厂周边半径500米内的区域范围。
9.花坪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落水坪水库及平阳二号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花坪垭卫坪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花坪范家荒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10.景阳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温泉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景阳镇瓦家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内的区域范围;凤凰观渠道(社埫村水龙洞至温泉水库)左右两岸100米内的区域范围。
11.官店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殷家湾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官店独木桥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三)重要水质功能区
1.清江(景阳镇龙咀—花坪镇野三口)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青龙河(起止位置:景阳镇青龙河村—花坪镇野三口)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2.广润河(业州镇四十二坝—业州镇水沟槽)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3.太阳河(业州镇杨泗庙—业州镇磨子岩)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4.火龙河(长梁乡百股洞岩子—茅田乡火龙岩湾)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5.马水河(长梁乡天鹅池铁厂坪—业州镇竹园槽)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6.小溪河(茅田乡姚家河—长梁乡二台子)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7.万福河(龙坪乡天垭山—龙坪乡姜家坪)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8.野三河(龙坪乡木耳岩—花坪镇野三口)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9.东龙河(茅田乡李家湾—三里乡鹰嘴岩)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10.刀龙河(花坪镇姚家坡—景阳镇龙咀)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11.伍家河(官店镇门槛岩—景阳镇白腊坦)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12.猪耳河(官店镇亮林子—官店镇小溪湾)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13.龙王河(官店镇二岔口—官店镇周家岭)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四)其他生态功能区
1.石门古风旅游区、野三峡旅游区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2.高岩子林场、长岭岗林场、肖家坪林场、东坪林场、穿洞子林场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3.高岩子自然保护小区、野三河猕猴自然保护小区、东坪珙桐自然保护小区、巨猿洞自然保护小区、建始南方红豆杉自然保护小区、肖家坪金钱豹自然保护区、朝阳观自然保护小区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4. 建始直立人遗址(原名巨猿化石洞)、五阳书院、石柱观、石垭老街、头坝堰崖墓葬、大井坡崖墓葬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五)其他区域
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限养区范围
(一)人口集中区域
县城建成区,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场所(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和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各乡(镇)的集镇建成区,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场所(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闸木水水库准保护区:广润河二级电站到西漂湾、红瓦屋、磺厂坪、平坦窑、四十二坝主要水系两岸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三)重要水质功能区
水环境功能区已划为禁养区的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长梁乡茶园河幺河口至茶园河源头两岸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胜竹河滚水坝至胜竹河源头两岸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高坪镇两岔河(阴坡河水库—田家河)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两岸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范围。
(四)其他生态功能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已划为禁养区的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
城郊休闲度假旅游区、店子坪-长岭岗-柳林-石柱观休闲度假旅游区、茅田张大顶仙人桥及伍家埫生态旅游区、五界谷旅游区、高岩子-天鹅池-肖家坪高山休闲度假旅游区、黄四姐文化旅游区、建始318国道自驾车房车露营地、龙王淌自驾车房车露营地、当阳-西漂湾观光休闲旅游区物理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
花坪镇小西湖村、村坊村,红岩寺镇桃园-凉水埠村,高坪镇石门村、青里坝村、八角社区,业州镇牛角水桓丰庄园以及长梁乡龙潭村、沙坝村、双塘村、黄岩村规划为乡村旅游的区域物理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
(五)交通要道
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国省道公路)用地两侧外延5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宜万铁路、沪蓉西高速公路、银百高速公路(在建)、318国道、209国道(含建始县城区绕城公路7.47公里、长梁乡陇里绕镇10公里〈已规划获批〉、龙坪乡绕镇公路3.14公里)、460省道高坪至蟠龙段(在建)、339省道建始城区至官店殷家坪段、465省道天竹坝至云桂桥段(在建)、245省道金鸡口至二岔口段、462省道高燎至赵家湾段用地两侧外延5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域。
(六)工业功能区
建始工业园区(广润片区、小垭门片区、下坝片区)规划控制区域边界外延1000米的范围。
(七)其他区域
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五、适养区范围
本行政区域以内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六、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本通告发布之日前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除相关规定的特殊需要以外),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搬迁、拆除或关闭。
(二)限养区范围内实行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本通告发布之日前限养区范围内已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实施标准化改造,按要求建设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完善相关手续,2017年5月31日前未完成相关标准化改造的,依法责令其搬迁、拆除或关闭;本通告发布后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适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按规定时间退出禁养区范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本通告发布后在禁养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按违法建筑及设施予以拆除。对违规批准在禁养区内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建始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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