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权限范围内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三、监督检查标准

申请危险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明察暗访;联合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编制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对企业的安全工作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深入企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文书,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等。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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