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公众参与面,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2月28日下午5:30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打电话或发送传真。联系电话:0718-3222765,0718-3222495。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建始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或建始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793879373@qq.com或3130298825@qq.com
附:《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草案)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建始县畜牧兽医局
2016年12月24日
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草案)
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我县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突出建设生态文明重要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改变城乡风貌为落脚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定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八)《“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
(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十)《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十一)《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十三)《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十四)《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十五)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六)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十七)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
(十八)HJ568-2010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十九)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技术规范(试行)(2016年1月20日)
(二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四、划定类型
建始县畜禽养殖区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 禁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二) 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三) 适养区
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适宜养殖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五、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人口集中区域
建始县城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1)建始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建始县自来水厂至闸木水取水口渠道两岸各延伸100米的区域范围,闸木水水库坝址到广润河二级电站两岸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建始县城区备用水源地保护区:木桥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2)业州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高峰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猫儿坪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内的区域及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3)高坪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红珠河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吕家坪水源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高坪镇青林沟水库及响水寨电站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4)红岩寺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渡浪沟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蛇皮洞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内的区域范围。红岩二水厂周边半径500米内的区域范围。
(5)龙坪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龙坪姚家河抽水站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内的区域范围。龙坪申酉坪马家沟抽水站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内的区域范围。龙坪山羊头水源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内的区域范围。
(6)茅田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黄连沟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茅田铁厂湾水源两岸山脊以内的区域范围。
(7)官店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殷家湾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官店独木桥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8)景阳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温泉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景阳镇瓦家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内的区域范围。凤凰观渠道(社埫村水龙洞至温泉水库)左右两岸100米内的区域范围。
(9)花坪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落水坪水库及平阳二号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花坪垭卫坪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花坪范家荒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10)三里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三里水厂至东龙河取水口渠道两侧100米的区域范围,东龙河取水口至茅田乡李家湾两岸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三里老沟坝至红卫水库到红岩渡浪沟水库水渠两侧100米的区域范围及老沟坝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11)长梁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三块碑取水口下游100米及上游两岸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钉耙沟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业州大坪村两岸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百股水取水口洞外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拦羊坝取水口洞外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长梁沟湾水库周围半径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长梁桂花五中水厂周围半径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3.重要水质功能区
(1)清江(起止位置:景阳镇龙咀—花坪镇野三口)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青龙河(起止位置:景阳镇青龙河村—花坪镇野三口)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2)野三河(起止位置:龙坪乡木耳岩—花坪镇野三口)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3)马水河(起止位置:长梁乡天鹅池铁厂坪—业州镇竹园槽)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4)广润河(起止位置:业州镇四十二坝—业州镇水沟槽)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5)小溪河(起止位置:茅田乡姚家河—长梁乡二台子)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6)万福河(起止位置:龙坪乡天垭山—龙坪乡姜家坪)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7)火龙河(起止位置:长梁乡百股洞岩子—茅田乡火龙岩湾)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8)东龙河(起止位置:茅田乡李家湾—三里乡鹰嘴岩)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9)太阳河(起止位置:业州镇杨泗庙—业州镇磨子岩)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10)刀龙河(起止位置:花坪镇姚家坡—景阳镇龙咀)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11)伍家河(起止位置:官店镇门槛岩—景阳镇白腊坦)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12)猪耳河(起止位置:官店镇亮林子—官店镇小溪湾)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13)龙王河(起止位置:官店镇二岔口—官店镇周家岭)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4.其他生态功能区
石门古风旅游区、野三峡旅游区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高岩子林场、长岭岗林场、肖家坪林场、东坪林场、穿洞子林场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高岩子自然保护小区、野三河猕猴自然保护小区、东坪珙桐自然保护小区、巨猿洞自然保护小区、建始南方红豆杉自然保护小区、肖家坪金钱豹自然保护区、朝阳观自然保护小区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建始直立人遗址(原名巨猿化石洞)、五阳书院、石柱观、石垭老街、头坝堰崖墓葬、大井坡崖墓葬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5.其他区域
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养区范围
1.人口集中区域
县城建成区及敏感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已划为禁养区的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各乡(镇)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闸木水水库准保护区:广润河二级电站到西漂湾、红瓦屋、磺厂坪、平坦窑、四十二坝主要水系两岸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范围。
3.重要水质功能区
水环境功能区已划为禁养区的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长梁乡茶园河幺河口至茶园河源头两岸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胜竹河滚水坝至胜竹河源头两岸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高坪镇两岔河(起止位置:阴坡河水库—田家河)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两岸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范围。
4 .其他生态功能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已划为禁养区的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
城郊休闲度假旅游区、店子坪-长岭岗-柳林-石柱观休闲度假旅游区、茅田张大顶及伍家埫生态旅游区、五界谷旅游区、高岩子-天鹅池-肖家坪高山休闲度假旅游区、黄四姐文化旅游区、建始318国道自驾车房车露营地、龙王淌自驾车房车露营地、当阳-西漂湾观光休闲旅游区物理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
花坪镇小西湖、村坊,红岩寺镇桃园-凉水埠村,高坪镇石门村、青里坝村、八角村,业州镇牛角水桓丰庄园以及长梁乡龙潭、沙坝、双塘规划为乡村旅游的区域物理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
5.交通要道
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国省道公路)用地两侧外延5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宜万铁路、沪蓉西高速公路、银北高速公路(在建)、318国道、209国道(含建始县城区绕城公路7.47公里、建始县陇里绕镇10公里(已规划获批)、建始县龙坪乡绕镇公路3.14公里)、省道460高坪至蟠龙段(在建)、省道339建始城区至官店殷家坪段、省道465天竹坝至云桂桥段(在建)、省道245金鸡口至二岔口段、省道462高燎至赵家湾段用地两侧外延5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域。
6 .工业功能区
建始工业园(广润片区、小垭门片区、下坝片区)规划控制区域边界外延1000米的范围。
7.其他区域
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养区范围
本方案中将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原则上划定为适养区。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及畜禽养殖专业户界定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肉羊≥100只(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2. 畜禽养殖专业户: 500头﹥生猪≥50头(年出栏)、100头﹥奶牛≥5头(存栏)、50头﹥肉牛≥10(年出栏)、100只﹥山羊≥30只(年出栏)、5000只﹥蛋禽≥500只(年存栏)、10000只﹥肉禽≥2000只(年出栏)。
七、总体要求
(一)畜禽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县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对于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关停转迁,由畜牧部门牵头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限制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及畜禽养殖专业户,由县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三)在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项目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规模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县发改、环保、水利、林业、旅游、畜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规模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定方案,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二)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县环境保护局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规模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依法严厉查处。
(三)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物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流、干稀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液—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九、本方案由县环境保护局和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24日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