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
填报单位:建始县粮食局 | |
职权编码 | 124228220114740251QT00100 |
职权名称 | 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定期报告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粮食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
需提交的材料 | 经营者必须提供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补偿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监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要求,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7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向售粮者明示或者在收购场所公布收购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二)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以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 (三)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跨县收购粮食的,须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情况。 (五)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建立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粮食收购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等有关情况。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辖区“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定期报告备案”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粮食监督检查股 |
咨询方式 | 建始县粮食监督检查股(小河边5号) 0718--3222552 |
监督投诉方式 | 建始县粮食监督检查股(小河边5号) 0718--3222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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