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CF18300

职权名称 对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不依法备案、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公布监督电话;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1)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3)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4)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5)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八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不依法备案、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公布监督电话;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等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拍卖企业不履行拍卖活动备案义务1.初次违法,且能主动改正的;予以警告.2.两次以上的拍卖活动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3.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警告处罚而再次违法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罚款处罚而再次违法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1.初次违法,且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对他人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2.诋毁其他拍卖企业不超过2户(次)的,或者受害企业损失总额不超过3000元的,或者当事人因此而不公平地获得交易机会且违法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3.诋毁其他拍卖企业超过2户(次)不超过5户(次)的,或者受害企业损失总额超过3000元不超过5000元的,或者当事人因此而不公平地获得交易机会且违法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4.诋毁其他拍卖企业超过3户(次)的,或者受害企业损失总额超过5000元的,或者当事人因此而不公平地获得交易机会且违法所得额超超过5000元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1.初次违法,且能主动改正的;予以警告.2.2次以上的拍卖活动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3.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警告处罚而再次违法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4.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罚款处罚而再次违法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处以7000元以上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拍卖企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人、竞买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五)行政处罚行为;

职责边界  一、县级:负责直接查处本辖区案件。二、相关依据【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1)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3)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4)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5)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八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4270、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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