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JC01100

职权名称 对合同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法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规】《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OO3年11月29日通过)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检查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检查内容 检查合同是否存在限制、排除消费者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内容,是否存在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对涉嫌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持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4.监管责任:强化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规】《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OO3年11月29日通过)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三)依法扣留、封存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通知有关单位依法协助办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OO3年11月29日通过)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4270、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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