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CF16900

职权名称 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003年11月29日通过)第七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欺诈、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利用合同经销国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物资;(三)利用合同非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四)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五)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一)以虚假的财产权利提供合同担保;(二)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三)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以高额利润诱使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设备费等费用;(四)当事人无实际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五)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印章、营业执照、证明、银行帐号、凭证及其他便利条件;(六)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应当依法追缴,上交国库或者按规定返还集体、有关当事人”。

违法违规行为 1.以欺诈、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利用合同经销国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物资;3.利用合同非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4.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5.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6.以虚假的财产权利提供合同担保;7.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8.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以高额利润诱使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设备费等费用;9.当事人无实际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10.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印章、营业执照、证明、银行帐号、凭证及其他便利条件;11.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合同的实施可能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10万元以上的损失,或者可能给他人利益造成1万元以上的损失,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或者已经造成1000元以上的实际损失的。 2.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合同的实施已经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1000元以上的实际损失,且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 2.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合同的实施已经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1万元以上的实际损失,情节非常恶劣、屡教不改或屡罚屡犯或其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五)行政处罚行为; 职责边界  一、县级:负责直接查处本辖区案件。二、相关依据 1.《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4270、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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