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各种非法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行为给民众带来了巨大损失,让不少民众对非法民间借贷中的侵占性、高利嗜血性等行为谈虎色变。
中国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于今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依据该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建始县政府金融办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一、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二、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三、严禁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四、严禁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
五、严禁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六、严禁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
七、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请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决不给非法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任何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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