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 鄂胜明)杨某甲、杨某乙、李某设置名为“捕鱼机”的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约人民币八万元。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被告人杨某甲提议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开设电子游戏厅牟利,被告人杨某乙、李某表示同意。同年5月,杨某乙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某电子游戏厅”。之后,三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共同出资租赁本县红岩镇一处房屋开设电子游戏厅,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
2018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将该电子游戏厅查获。经查,2018年4月和5月,该电子游戏厅违法所得累计约人民币八万元。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超过人民币三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受刑罚处罚。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案发后,三被告人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该三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主动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有前科劣迹,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乙、李某有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应对其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改过自新。
临近年关为正风气,法院对涉赌案件依法严厉予以打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实习编辑 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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