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野生鱼“下酒” 两男子被警方逮现形

建始网讯(通讯员曾志强 李丰)为了满足“舌尖上”的欲望,两男子采取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被警方当场查获。7月2日,建始县公安局联合县水利水产局查处一起非法电鱼案,2名违法人员受到法律严惩。

嫌疑人被民警当场控制

6月28日下午6时许,建始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长梁镇天生桥社区一河流中电鱼。接警后,天生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天生桥社区磨刀梁子(小地名)山脚下河流边,将两名涉嫌非法捕捞的男子当场控制。

在现场,民警发现两名男子分别背着一台电鱼机,随身携带的白色塑料桶内装有50余条白色小鱼,经辨认为野生刁子鱼(俗称白片),鱼体长10-20厘米不等。经查,两男子分别为当地村民秦某和鹤峰籍村民张某,二人对非法电鱼的行为供认不讳。

嫌疑人指认非法捕捞的野生鱼

经查,秦某、张某在天生集镇一同务工,平时喜好“喝几盅”,得知周边河流、沟渠中有许多野生刁子鱼,二人一拍即合,打算搞点鲜美细嫩的野味当“下酒菜”。两人利用电瓶、变压器等零部件后自制成电鱼机后,于28日下午来到案发现场,将电鱼机正负极接头同时放入刁子鱼出没水域放电,轻而易举捕捞鱼苗50余条。正当两人准备大干一场时,民警及时赶到现场。

嫌疑人非法捕捞的野生鱼

通过现场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后,民警依法将秦某、张某传唤至天生派出所,并迅速向县水利水产局通报警情。当日晚10时许,水产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赶至天生派出所,与民警办理案件移交手续,依法收缴秦某、张某的电鱼设备。

据工作人员介绍,刁子鱼实为“鲦子鱼”,是指以白鲦鱼为代表,鱼身修长、肉内细刺极多、行动迅捷的一类鱼的统称。主要有白鲦鱼、赤眼鳟、麦穗鱼、餐鱼、激浪鱼等。刁子鱼生长对水质要求很高,一般难以饲养,秦某、张某非法捕捞的全部系野生鱼类。

据悉,县水利水产局在查明案情后,于7月2日对秦某、张某两名违法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罚,两人为自己的愚昧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民警提醒: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渔业法》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明确了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标准,为电鱼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追诉提供了法律参照。

5.《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属于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电鱼”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了。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处罚,有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以上各条法律法规不仅明确指出了电鱼是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列出了相应的处罚条例。遇到电鱼行为,建议大家立即举报,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让电鱼人无处藏身、隐匿。

(编辑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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