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廖德胜)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一般债权人都会谨慎保管,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债务人骗来或夺取欠条并将其销毁的事情屡见不鲜。那么,销毁欠条真的能逃避债务吗?
2016年,冯某承包了黄某家庭易地扶贫搬迁房屋的修建。房屋修建完工后,双方为房屋的质量以及工程款的结算发生纠纷。2017年1月21日,经某乡镇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冯某与黄某就房屋修建的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向冯某出具了12800.00元的欠条。
2017年1月24日,黄某家庭享受的搬迁补助金额90000.00元打入黄某的银行账户,黄某通知冯某到其家中领取下欠的工程款。当冯某带着欠条来到黄某家中,黄某将欠条烧毁了。冯某先后拨打某乡镇派出所及某村村委会书记的电话,表示黄某是在未付钱的情形下将其出具的欠条毁掉的,请求协调处理此事,但黄某始终坚持说他已经将下欠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冯某。村书记说:“既然钱已经给了,人都在屋里没离开,我们就来搜一搜。”黄某马上又改口说:“如果没有给他付款,就要他把欠条拿出来。”双方僵持不下。次日上午,冯某认为黄某没有付款,一怒之下准备带人去砸黄某家的门,经村干部劝阻,冯某带人离开。
2017年8月,冯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下欠的工程款128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黄某是将12800.00元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后收回并毁掉欠条,还是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就将原告持有的欠条毁掉?
法院认为,综合全案的情况来看,原告在被告黄某毁掉欠条后的第一时间即向某乡镇派出所报警求助。在民警告知其属于经济纠纷可以向村委会申请协调处理或者向法院起诉后,原告又立刻给该村村委会书记打电话要求村委会协调处理,并且村书记当时也赶往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因村委会协调处理无果,第二天原告又带人去找黄某理论甚至准备采取过激行为,后被村干部劝回。在人们日常的生活和交易中,若是债务人已向债权人付款,债务人将债务凭证收回或毁掉,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会有异议。而本案中,若被告确已向原告付款并将欠条收回并毁掉,原告仍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请求村委会协调处理,在村委会处理无果后又自己带人找被告理论,不符合常理和常情。因此,法院根据原告主张债权受到侵害后采取的救济行为,结合生活经验法则,认定被告黄某是在未向原告付款的情况下即将原告持有的欠条毁掉,即被告尚未履行对原告的付款义务。
综上,原、被告之间关于房屋修建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修建了房屋,被告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被告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被告就应当按调解协议向原告付款128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80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习编辑 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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