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王婉婷 鄂胜明)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刘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邺红线”自建始县红岩寺镇往建始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汪家寨隧道(“邺红线”15.8KM处)时,刘某未保持安全车速,在制动中车辆作顺时针甩尾(过线),车身左后侧与对向沿左弯行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左侧前、中部发生擦撞,致该车驾驶员魏某甲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左锁骨下缘及左肩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乘客魏某乙面部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从事故现场逃逸。案发当日晚,刘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并在本案审理期间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等自行和解,应对被告人刘某从宽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实习编辑 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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