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张清波)6月26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介绍、协助组织卖淫案,涉案14名被告人分别获罪。本案被告人于2016年下半年到案,检察院于2017年5月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张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潜回湖北。2015年5月至案发的一年多时间内,张某在武汉市境内招募组织多名失足女,利用网络招嫖方式从事卖淫活动,张某常在异地用手机指挥,亲自管理的卖淫人员达十人以上。
2015年下半年,张某邀约其胞兄被告人龙某到武汉开车接送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将其管理的四名失足女交由龙某负责,龙某亦自行组织前述四人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涉案期间,被告人雷某、田某、陈某、陈某甲等四人应邀到武汉专门给张某、龙某接送失足女去卖淫。
2016年,被告人李某先是邀约被告人方某、刘某在武汉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后返回原籍纠集张某、严某、文某、杨某等四人组建“工作团队”。方某等六人将各自得到的招嫖信息发送给李某,由李某分别发送给张某、龙某。张某、龙某被抓获后,李某将获取的招嫖信息向乌鲁木齐、哈尔滨等地的组织卖淫人员发送,直到同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甲在向李某“学习”后独自从事网络招嫖活动,并将招嫖信息发送给张某,至其被抓获前,其发送的招嫖信息进行了性交易的有30余人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龙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特别是张某在实施介绍卖淫犯罪逃跑后又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8000元;龙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李某等七人的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七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李某系组织者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其余六被告人皆系从犯,另有从轻情节或悔罪表现,四人被判三到一年内的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的罚金,宣告缓刑,两人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雷某、田某、陈某、陈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运送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陈某、陈某甲构成自首且对案件的破获有积极作用,主动退赃,均被免予刑事处罚。田某具有坦白、退赃及其他悔罪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在案的九名被告人向公安机关各自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冻结的户名为“龙某”、尾数为“7943”的银行卡中的存款及其孳息予以没收,皆上缴国库。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编辑吕亭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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