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朱斌
家住建始县业州镇的黄先生最近彻底懵圈了,借出去的15万元,咋借款人硬要说已经还清了?明明尚欠5万元未偿还呀?且看法官如何通过证据分析揭穿被告的谎言。
拒不还款 原告起诉
黄先生是家境较为殷实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12月29日,黄先生的朋友顾某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黄先生借现金15万元,顾某某偿付利息至2016年12月后,再未还款。此后,黄先生曾多次找顾某某想把钱要回来,但并不顺利。他说:“我都记不清找过顾某某多少趟了,顾某某开始说暂时没有钱还。后来又说他还完了,甚至质疑我赖他没还钱。”黄先生想不通,怎么多年的朋友,就这样一点情分都不讲了,无奈之下,黄先生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已还清 我有凭证”
黄先生起诉后,庭审中顾某某说,自己于2015年12月29日找黄先生借款是事实,但已经还清借款,偿还经过是:2016年4月9日以刷卡方式向黄先生偿还本金5万元,2016年6月15日与前妻一起向黄先生偿还本金10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在店铺外现金支付,另5万元是在黄先生店铺中的POS机上以刷卡方式偿还,至此借款已经还清。同时,顾某某以黄先生儿子出具的落款日期分别为2016年4月9日金额为5万元、2016年6月15日金额为10万元的收条为证。至此,黄先生全然懵圈,这到底咋回事?难道真冤枉了顾某某?儿子背着他把钱花了?鉴于此,为核实案情,明了真相,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宣布休庭,案件延期审理。
如此真相 情何以堪
黄先生在百思不得其解的情况下回家后,严厉地叱问儿子,儿子大呼冤枉:“我没有背着花钱”。经过儿子的仔细回忆,原来是这么回事:2016年6月15日,顾某某是和前妻一起来的店铺,其前妻在店铺里的pos机上刷卡转账偿还5万元,同时顾某某对黄先生儿子说,你干脆给我把2016年4月9日还款的那笔5万元加上这次还的一起出个10万元的总收条,我好保管一些。黄先生儿子一想,这没多大个事儿,随即给顾某某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收条。此时,黄先生儿子一拍大腿:“坏了!”原来,黄先生的儿子给顾某某出具了10万元的收条后,没有收回顾某某2016年4月19日还款5万元的收条,导致顾某某手中就有了庭审中提交的总金额为15万元的两份收条(一份为10万元,一份为5万元)。至此,黄先生和儿子相对无语,这怎么办呢?法官会相信这么离奇的事儿吗?
正义不会缺席
2017年6月,黄先生向法庭提交依店铺中摄像头摄录内容制作的视频资料以及银行交易凭证。法官随即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双方当事人继续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后,法院认为:首先,黄先生的交易凭证载明2016年6月15日其账户收款合计5万元余元,若被告该日还款10万元,并非全部通过刷卡消费方式实现;其次,视频资料显示,顾某某和其前妻2016年6月15日在原告店铺期间未向原告交付过现金,系顾某某前妻通过原告的POS机刷卡消费;再次,顾某某本人陈述,他按7500.00元/月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从2016年7月按1500.00元/月付息至2016年年底,年底他找到5万元的收条后就给原告说不欠原告钱了,就不付息了。顾某某的陈述说明,其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15万元借款每月支付利息7500.00元,而从2016年7月起月利率降为3%后,顾某某每月支付利息1500.00元,不难算出对应的借款本金为5万元。顾某某一直按1500.00元/月支付利息至2016年年底,顾某某的行为表明,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其内心其实是清楚的。同时,对于一个经营超市、对结算凭证比常人更为重视(还款后要求出具收条)的商人而言,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忘记曾给原告还款5万元,从而已经还清了原告的借款,有违常理。综上,认定顾某某2016年6月15日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为虚假陈述,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顾某某偿还黄先生下欠借款。黄先生说,我没有想到,这么百口莫辩的事实,法院真的能查明真相!(编辑 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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