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刘国儒)2016年初,建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邱某离婚一案,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鉴于被告邱某为台湾人士,县法院按涉台案件相关程序送达判决书,送达回执于近日返回。
原告舒某是我县景阳镇人,2011年在深圳打工期间认识台湾人士邱某,同年10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于次年在湖北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邱某即返回台湾,原告舒某留在大陆。2013年5月,原告前往台湾与被告共同生活,但因两地文化差距、生活风俗习惯不同,不足三个月原告即离开台湾返回大陆,双方分居至今。
法院认为,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因被告邱某未到庭,对于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无法查明,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鉴于该案系涉台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县法院在审结该案后,及时与省高院取得联系,将判决书以邮寄方式给省高院委托台湾地区代为送达。历时近十个月,送达回执于近日返回建始法院。
(编辑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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