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职权编码 11422822732726616HQT00500

职权名称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使主体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 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第四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法规】《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法规】《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日公布施行 此件已根据1997年12月3日发布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法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公布)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法规】《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8月17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1号 根据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受理范围及条件 :1.本辖区内产生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 "(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2)填写年度申报表需提供上一年度的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需提供当季或当月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3)填写年度申报表需提供上一年度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需提供当季或当月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4)燃料消耗情况及检测单复印件;(5)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6)污染治理设施、设备验收材料。"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日公布施行 此件已根据1997年12月3日发布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内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工作。  

二、相关依据

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承办机构 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818028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818028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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