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1422822732726616HQR00200
职权名称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职权依据:【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 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法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生产使用登记证”)。"
确认形式:认定(认证)
受理范围及条件:一、受理范围: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二、受理条件: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
需提供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标签、危险特性分类、用途、使用方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情况,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等;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企业自行监测的,或者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出具初审意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
(二)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生产使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对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预审期限内;
(四)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技术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使用登记证,应当及时交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企业发放。
企业同时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的程序办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企业收集登记申请材料并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州级: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
二、相关依据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
(二)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生产使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对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预审期限内;
(四)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技术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使用登记证,应当及时交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企业发放。
企业同时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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