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职权编码 11422822732726616HQT00100

职权名称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行政服务

行使主体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六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第九条: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验收。”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二、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见环发〔2008〕60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重点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审核计划内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其他企业的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验收。为确保审核评估工作质量,省环保局将不定期组织发布审核评估专家名单和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

各地环保部门要按计划定期对有关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时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各市级环保部门要按时将本地审核评估及验收通过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环保局。”

【规范性文件】《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鄂环发〔2010〕31号):“请各市级环保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书面通知企业依法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组织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对审核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同时,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组织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其中,国控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进行评估和验收,其它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由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评估和验收。省环保厅将会同省发改委,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受理范围及条件

1.申请评估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无重大质量问题。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进行现场检测并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5)建设项目合法,环评、三同时手续齐全;(6)企业具备自行开展审核的能力,或提供审核服务的机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2.申请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不超过两年);(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湖北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3)“双有”企业减少了单位产品有毒有害使用量、排放量或降低了毒性;(4)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已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5)不存在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含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时限要求制定的整改计划;(6)无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现象,不存在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生产统计数据、财务资料偏差较大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评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清洁生产审核前、后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连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4)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双超”企业依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的材料。

2.申请验收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环境监测报告(包括审核前及中/高费方案完成后连续三个月的监测报告);

(4)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

(5)《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效果评估验收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申请评估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并定期公示通过评估的企业名单。

3.决定责任:通过评估或验收的企业,出具相关意见。对不通过的企业,提出要求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整改工作,并按程序重新上报。

4.公开责任:公布评估、验收结果。

5.监管责任:将本辖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报送环保部,对拒不开展或不通过的,视情况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审核,依法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环发[2008]60号)第七条: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

3.同2。

4.《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第二十条: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依法进行处罚。

5.《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辖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改、经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二、相关依据

1.《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3.《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第七条: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

承办机构 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818401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65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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