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有关包装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465CF03400
职权名称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有关包装有关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农业局
职权依据 【法律】《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规章】《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278号,2005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农作物种子标签制作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的。第十三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标注。以下内容必须标注在种子包装物表面: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品种特征特性、适宜范围等
违法违规行为 对经营的种子违反包装规定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所得或者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经营的种子违反包装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经营的种子违反包装规定的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1.《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2人。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1.《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事项依据 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7-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制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辖区经营的种子违反包装规定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64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12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第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承办机构 建始县种子管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3252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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