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土地耕地质量验收

(其他类 (行政服务))
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465QT01000
职权名称 补充土地耕地质量验收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县农业局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第三条  严格把好关口,搞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验收工作。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先期开展耕地质量评定需要的时间,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并采集土壤样品,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验收时形成综合意见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耕地等级评价结果等,综合评价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整改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整改内容进行重新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的相关规范,为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受理范围及条件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4.产地环境说明;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7.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8.其他有关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调查取证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履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调查。调查取证,制定调解方案。                                  
3.调解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双方当事人陈述土地耕地质量验收依据,讲解项目涉及到土壤肥力建设的,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4.达成、送达责任:将《补充土地耕地质量验收报告书》送达申请单位。
5.履行责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签章的《补充土地耕地质量验收报告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先期开展耕地质量评定需要的时间,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
2.农业部门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并采集土壤样品,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
3.在此基础上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验收时形成综合意见的重要依据。
4.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耕地等级评价结果等,综合评价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整改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整改内容进行重新验收。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补充土地耕地质量验收。                                                                                 
二、相关依据                                                                      
严格把好关口,搞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验收工作,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先期开展耕地质量评定需要的时间,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并采集土壤样品,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验收时形成综合意见的重要依据。
承办机构 建始县土肥站
咨询方式 0718-3222704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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