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465JC00900 |
职权名称 | 耕地质量检测与监督管理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2013年11月29日通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耕地质量保护监督检查和约谈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耕地质量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对耕地质量保护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非农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十一条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定工作。 |
检查对象 | 占用耕地和对耕地质量造成影响的单位 |
检查内容 | 非农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以及耕地质量保护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抽查方案,内容包括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土壤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生长适宜性、安全性和持续性的能力等。承检单位应当持《耕地质量情况抽查通知书》进行抽查。 2.检查责任:检查耕地质量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3.处理责任: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耕地质量情况抽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下达任务单位,必要时可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强化耕地质量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2013年11月29日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实施中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导并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2.《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2013年11月29日通过)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报告以及建设与保护建议。 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2013年11月29日通过)第三条 耕地质量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4.《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2013年11月29日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农田防护林规划等相衔接的耕地质量保护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2013年11月29日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具体工作。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农业局农安办 |
咨询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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