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污染事故的裁决

行政裁决
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465CJ00100
职权名称 对农业污染事故的裁决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农业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执行)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法规】《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恢复受污染的农田、水体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功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当结合治理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进行。农业建设、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当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相结合。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第二十七条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受理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污染事故
二、受理条件: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
需提交的材料 1.《农业污染事故裁决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裁决→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农业污染事故裁决申请;
2.裁决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农业污染事故裁决进行核实;
3.送达责任:按规定将农业污染事故裁决的结果送达申请人;
4.监管责任: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执行)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执行)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3.《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污染事故的裁决。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 建始县农业局环保站
咨询方式 0718-3222704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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