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裁决)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CJ00100
职权名称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国家部委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通过,2013年1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受理范围
1.两个以上企业向省工商局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
2.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市级工商局申请相同企业名称。
二、受理条件
1.属于同一天申请或同一天受理;
2.企业名称符合规定。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3.举证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法定期限 6个月内 承诺期限 6个月内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理→调解→裁决→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对于调解不成的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5.执行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6.监管责任:对日常名称工作的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通过,2013年1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通过,2004年6月14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作出处理:(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同2
4.同2
5.同2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两个以上企业向本级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
二、相关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通过,2013年1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659、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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