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排污致鱼死亡 鱼塘主获赔2万余元

(通讯员王婉婷)养猪场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进鱼塘,致使水质受到污染,上千斤鱼死亡。近日,建始县红岩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判决养猪场老板贺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采取自救措施支出的相关费用及鉴定费共计2.2万余元。

2002年2月3日,黄某承包建始县三里乡石牌村五组的一口鱼塘进行渔业养殖。而在鱼塘的高处,是贺某开办的养猪场,因地势原因,养猪场所排放的废水可直接流入黄某承包的鱼塘。2016年4月初,贺某养殖规模逐渐扩大,未经处理的养猪场废水排入鱼塘,污染了鱼塘的水质,导致鱼相继发生死亡现象。黄某将死鱼打捞上岸,邀请石牌村村干部及周围村民监督死鱼过磅称重并记录,共计死亡草鱼107.5KG、鲤鱼70.5KG、鲢鱼1139.5KG、鮰鱼181KG,经评估,死亡鱼类的总损失为16891.00元。

事件发生后,黄某向政府及环保部门反映此事。建始县环境监测站对贺某排放的污水进行了监测,并出具了建环监污字(2016)第09号监测报告:贺某猪场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标准3.68倍,氨氮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7.45倍,悬浮物超过国家标准值6.13倍。

2016年4月7日,经建始县环保局、三里乡石牌村村委会调解,贺某同意立即采取措施,搞好清污分流。但对于黄某鱼塘的损失,贺某却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黄某将养猪场老板贺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经庭审查明及原告举证,确认被告开办的养猪场具有排污行为。原告主张其养殖鱼类死亡的事实客观存在,损失亦客观存在。而且,原告鱼塘周围只有被告一家养殖场,被告所排放的污水可直接流入原告承包的鱼塘,故可以认定本案中被告的污染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编辑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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