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事项名称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建始县水利水产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0% 1次/年 现场核查 1、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事项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抽查主体:建始县水利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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