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调解

十、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QT01400

职权名称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调解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第九条: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范围及条件

1.世博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对侵犯世博会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3.提交的资料齐全。

需提交的材料

1.调解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商标侵权证明; 4.赔偿数额认定资料; 5.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调解→制发文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受理范围和条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受理范围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调解责任: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4.监管责任:接受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通过)第九条: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已经处理过侵犯世博会标志专用权纠纷的工商部门负责调解 二、相关依据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通过)第九条: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428、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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