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调解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QT01200

职权名称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调解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3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范围及条件

1.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对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3.提交的资料齐全。 需提交的材料 1.调解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商标侵权证明;

4.赔偿数额认定资料;

5.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调解→制发文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受理范围和条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受理范围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调解责任: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4.监管责任:接受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3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已经处理过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的工商部门负责调解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3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428、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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