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指导服务

十、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QT01000

职权名称   合同指导服务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无偿提供以下合同指导服务:(一)宣传合同法律法规,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服务; (二)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供咨询;(三)为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等信用状况查询;(四)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和经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的查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社会提供服务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施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宣传合同法律法规,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服务; (二)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供咨询;(三)为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等信用状况查询;(四)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和经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的查询。 

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2、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咨询→提供查询

责任事项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003年11月29日通过)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无偿提供以下合同指导服务:(一)宣传合同法律法规,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服务; (二)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供咨询;(三)为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等信用状况查询;(四)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和经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的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社会提供服务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责任事项依据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003年11月29日通过)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合同监督管理、拒绝提供合同指导服务或者提供虚假企业信用资料有过错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合同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合同指导服务二、相关依据《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003年11月29日通过)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361、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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