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十、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QT00900

职权名称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范围及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需提交的材料 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法定期限  5日决定是否受理,两个月结案。

承诺期限  5日决定是否受理,两个月结案。

特别程序及期限  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调解→制发文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决定: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当事人双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调解责任:对可以调解的,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 4.监管责任:接受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公布)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同1. 3.《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公布)第十三条 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调解协议或者新的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 第二十条 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层级分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合同指导服务 2.部门分工: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003年11月29日通过)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2.《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公布)第八条 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361、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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