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
填报单位:建始县财政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405XHQT00100 |
职权名称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
需提交的材料 |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 |
法定期限 | 七个工作日内 |
承诺期限 | 七个工作日内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报送→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将合同副本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对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州级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 二、相关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财政局采购办 |
咨询方式 | 0718-3234458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34465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