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强制)
填报单位: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QZ00100
职权名称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及查封无照经营场所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11月27日通过)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和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
强制种类或方式 查封、扣押
强制条件 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
职权运行流程 决定→送达→实施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工商部门发现当事人无照经营且应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及查封无照经营场所的,应报经批准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告知后,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制作现场笔录责任: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4.决定送达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实施责任:对物品、场所进行查封、扣押,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6.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3.《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省级负责属省级工商部门登记范围的无照经营案件查封扣押;市级负责属市级工商部门登记范围的无照经营案件查封扣押;县级负责属县级工商部门登记范围的无照经营案件查封扣押 2.部门之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履行。 二、相关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822、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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