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以上所指的证明是指: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购、建房迁移,持现住地房屋产权证或者土地使用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
(5)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介绍信、编委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
(7)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8)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9)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0)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1)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2)需要凭户口准迁移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二)户口迁移程序:除跨县(市)迁入和迁入地为城区或当地政府控制户口地方的户口迁移,须经迁入地县(市)局审批,对符合迁入条件的签发《户口准迁证》外,其他地方(含城区的大专院校入学或毕业、两劳”释放解教、复员、退伍转业迁入和恩施市城区五所间的迁移业务)的户口迁入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批,不需要报经迁入地县(市)局审批,签发《户口准移证》。申请人为州内户口的,直接到迁入地办理户口迁入,实行网上迁移,不需要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打印户籍证明,迁出地派出所接到此人的网上迁移通知后,要注销常表。申请人为州外户口的,仍须凭有关材料及《户口准移证》先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业务时要收缴迁移人原户口本内页或在户口本内页上加盖注销章写明迁移原因,并须上网核实部、省两级人口信息无重人、重号后落户。卷宗档案由审批机关归档保存。
(三)对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人员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监管地派出所要在人口信息系统备注栏中注明。以上人员在户口迁移时,应经迁出地县(市)人民法院或者公安局的批准,出具批准文件。
(四)对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欺骗手段骗取户口迁移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应拒绝落户,已落户的,应将其户口予以注销并通报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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