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胡良春)近日,建始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了一件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不当案件。
该院综合检察部在进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宋某进行了选民登记,并已张榜公布。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于201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依据湖南益中法院刑事裁定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自2014年7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院进行了走访调查,约谈宋某本人,告知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召集选举工作负责人、监管单位负责人及村委会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向监管单位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得到监管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时依法取消了宋某的选举资格。此举不仅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进一步规范了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管活动,确保了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本网编辑 樊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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