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吕祥朋)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呢?近日,建始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甲和小乙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即互殴,小甲头部、脸部、背部多处受损,花费医疗费用若干。时年,小乙十七周岁。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2019年1月,小甲将小乙诉至法院,诉求赔偿。时年,小乙十八周岁。此案审理过程中,小乙辩称,事发之时,其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担责,小甲应起诉其监护人获取赔偿。
故此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小乙是否担责以及是否需要小乙的监护人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小乙是否担责的关键在于小乙是否有经济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小乙高中毕业后,自2018年11月至今,均独自在外务工,独立生活,有一定经济收入。故,小乙实施侵权行为时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在小甲提起诉讼时其已满十八周岁,且小乙有一定经济收入,本案赔偿数额亦不高,综合分析,小乙有能力就小甲的损失自行予以赔偿。小乙的监护人承担的则是一个补充责任,即在小乙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方才由其代替小乙负责赔偿。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乙的情况亦符合上述情形,其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无需通知其监护人参与诉讼。
法院结合双方的责任比例,遂作出判决:被告小乙赔偿原告小甲各项损失人民币2796.78元。
(实习编辑 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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