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 黄志佳)4月22日,张某被建始法院司法拘留,事由为其拒绝报告财产。
2017年3月1日,张某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胡某借款40000.00元,约定2018年1月1日前还清,月利率2%。张某逾期未还款,胡某于2018年12月6日诉至建始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某返还胡某本金及利息合计5.68万元,定于2019年1月30日支付3万元,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2.68万元。首期3万元到期后,张某未还款。胡某于2019年2月2日申请法院执行。
立案后,法院给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义务,给张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该令后两日内报告财产。张某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建始法院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今年以来,建始法院采取多种措施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成果。截至目前,已司法拘留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22人。
执行法官提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全面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法定原因不能履行的,应当向法院解释清楚,并履行报告财产等义务,诚可谓“有钱钱交接,无钱话交接”,否则,就面临着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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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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