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 苏美达)邻里之间因一言不合引发争执,一方登门质问,双方拳脚相加。在小矛盾酿成大冲突的背后,双方当事人都缺乏理性,更重要的是打人者与被打者都要承担责任。日前,建始法院对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2017年6月11日19时许,李某听说池某、严某夫妇对其进行辱骂而到池某家质问,后发生争执,李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伸缩棍,严某也拿出一根扁担,在相互殴打中李某将严某打伤。池某见状后也拿出一根扁担,与李某相互殴打。当日,严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 左手掌皮肤裂伤,右手拇指皮肤裂伤,左手臂上段皮下血肿,原发性高血压2级高危。在医院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4342.52元。
事发后,建始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对严某处罚款二百元。严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从证据来看,严某持扁担殴打李某的基本事实清楚,且严某挑起事端辱骂李某在先。根据严某的违法程度,建始县公安局依法对严某处二百元罚款,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2018年8月,严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2984.52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因被告对原告住院的医疗费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关于误工费,鉴于原告的伤情轻微结合日常生活常识,误工天数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即22天。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认定损失共计10218.52元。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原告挑起事端、辱骂被告、持扁担殴打被告的事实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在解决问题时遇事不冷静采取过激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损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负40%的损失、被告承担60%的损失。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严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6131.11元。
(实习编辑 胡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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