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张清波)9月19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并将督促履行条款写入了调解书。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2019年1月29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95万元;若未按期履行,则以94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0‰计息,至借款还清为止;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建始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关注义务人履行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在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的同时,注重引导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的规定,增设督促履行条款,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
对被告长期欠款不还导致原告怀疑其诚意的、被告可能利用调解有意拖延还款时间的、被告信用较差以及原告在调解中作出较大让步,担心被告不能兑现承诺的案件,通过释明督促履行条款,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对原告因质疑被告履行调解协议的诚意而不愿调解的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或者分期履行的案件,通过督促条款的适用,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
通过实践,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能够有效保护诚信者,制裁违约者,展现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司法权威性,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维护诉讼秩序。
(实习编辑 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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