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 陈以明)近日,中共建始县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通知》要求,党员应按照收缴标准自愿、及时、足额交纳党费。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农民党员交纳党费实行弹性要求,不搞“一刀切”,在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按月领取工资党员规定交纳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l%交纳党费。学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党费收缴的明细账目,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账簿,并按照财务规定归档妥善保管,做到收缴手续清晰可查。当年党费必须当年缴清,不得少缴或拖延。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自觉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在党员大会或党务公开栏公布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区别于群众的最直观的标志。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应结合正在全体党员中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党费收缴当作一件有特殊意义的工作来抓,对党费收缴工作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确保党费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引导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党章、《条例》、《准则》等党的规章制度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教育广大党员把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看做是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的必然要求,做真正合格的共产党员。(编辑蔡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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