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 吴昌敏)5月28日,建始县长梁镇的社区服刑人员向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了书面警告处分。
2018年2月27日,向某某因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样检测,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mg/100ml。另查明,向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4月25日,向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5月8日上午,向某某到建始县社矫局报到时,工作人员发现向某某有明显的醉酒情况,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向某某今后再决不能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每周要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保证24小时手机开机。5月22日,向某某未按长梁司法所的要求到司法所当面签到,电话也停机,无法联系到本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来到向某某家,问明情况后,向某某作出了书面检讨,保证今后服从管理,决不再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为了严肃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司法所报经县司法局批准,给予了向某某面警告处分。
通过对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警告措施,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也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
(编辑吕亭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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